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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日期:2025年05月21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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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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