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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集团或冠以企业集团名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日期:2023年12月14日来源:深圳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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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通常经营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名称使用,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防止误导公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在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法人组建集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企业已登记注册;二是本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相关链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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