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申请代开数电发票,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日期:2025年02月17日•来源:深圳市税务局问: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申请代开数电发票,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答:提交代开蓝字发票申请后待审核的发票,如果想要撤回申请,可以通过网页端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操作,电子税务局APP暂不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问: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申请代开数电发票,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答:提交代开蓝字发票申请后待审核的发票,如果想要撤回申请,可以通过网页端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操作,电子税务局APP暂不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为全面落实深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有关规定,现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申报指南通告如下
税务服务 2025年07月02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税务服务 2025年06月26日为全面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现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申报指南通告如下
税务服务 2025年06月2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务服务 2025年05月21日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或者“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服务 2025年05月21日